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设立分公 司,开展跨地区经营业务。今天小编梳理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热点问题,一起来学习。
问: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 限必须保持一致吗?
答 :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,由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。因此, 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。
问: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?
答 :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,企 业应以法人为主体,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因此,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, 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 人数、资产总额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,再依 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。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问:独立纳税人的身份在一个年度内可 以随意变换吗?
答 :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 人分支机构,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 构所得税分配表,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,应视同独立 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按上款 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,其独立纳 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。
问: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 摊企业所得税吗?
答 :二级分支机构,是指汇总纳税企 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(登记证 书),且总机构对其财务、业务、人员等直 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。总机构 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,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问:在何种情况下,二级分支机构不需 要就地分摊?
答 :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就地分摊 :
(1)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,且在当 地不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、 内部研发、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 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。 (2)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,其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3)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,设立当年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(4)当年撤销 的二级分支机构,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,不就地分摊缴 纳企业所得税。(5)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 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,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问: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上海市,分 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?
答 :不需要。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,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问:2025 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时使用 2024 年 12 月财报数据计算三因素 分摊税额。5 月经审计调整相应金额。那么, 在 7 月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按照审 计后的金额重新计算三因素分摊税额?
答 :一个纳税年度内,总机构首次计算 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、职工 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,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,不作调整。
问: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 纳企业所得税?
答 :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之间转移(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),由 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 变,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 收入。
问:某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,需 要查补税款(包括滞纳金、罚款,下同)。 该如何处理?
答 :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 50%分摊给总机构缴纳,50%分摊给该二级 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。因此,该税务检查 与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无关,只在实施税务检 查的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进行分摊。
问: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 总机构实施税务检查,需要查补税款。该如 何处理?
答 :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 50% 按照分摊比例,分摊给各分支机构(不包括 不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)缴纳 ;50%分摊给 总机构缴纳。因此,该税务检查不涉及不就 地分摊的分支机构,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总 机构与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 摊。 (据“上海税务”微信公众号)